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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足条款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05:0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261页(782字)

补足条款通常用于抵押借款协议中,用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使其有权对自己的贷款要求有等额的担保

在大多数借贷业务中,为了减少风险,债权人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品,作为所放贷款的抵押品,这类借款通常称为抵押借款。

在美国,商业银行放出贷款中要求提供担保品者大约占贷款总额的60%,或全数的90%。作为担保品的有动产和不动产。

作为担保品的不动产主要有土地,或土地与房屋一起;动产主要是各种有形动产如机器设备、商品存货、有价证券等。很明显,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价值一般较稳定,而动产如商品存货等的价值相对就不稳定得多,如果从市场整体上看,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其市场价值总归会随着市场变化而变化的。

这就使得作为抵押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市场价值可能会与其担保的贷款额不一致,从而使债权人得不到等额的担保品作为其贷款的物质保障。这就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因为其贷款到期借款人无法如期如数归还贷款时,尽管债权人有权将其贷款担保品进行变现处理或没收,但其处理所得却无法全额补偿其贷出款项。

为此,在抵押借款协议中,常常规定一条补足条款。

条款规定,在借款期中如果借款人提出的担保品因贬值而不足以补偿借款金额时,债权人有权提出要借款人补充新的担保品以补足缺额,借款人如不履行这一义务,则债权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这样,抵押借款才真正具备了等额抵押的内容。

如,某项借款3000元,借款人以其同等金额的商品存货作为抵押,那么,若到期借款人还不出款项,债权人有权将这批抵押存货进行处置。但若在借款期中这批存货明显贬值,因同类商品都已大幅度降价35%,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再补充价值10500元的新的担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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