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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失补偿原则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13:2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39页(777字)

无过失补偿原则是国际上公认的工伤社会保险原则,它的内容是劳动者在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身体和身心受到伤害,不管责任出自何方,即不管责任是否是劳动者本人因身体或操作或设备事故或来自其他方面的原因,负伤者均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而且法律必须给予保障。

这一原则又称“无责任补偿制”和“工人损失赔偿制”。根据这一原则,职工因工负伤甚至致残即使是本人的责任,也应毫无例外地给予补偿。

这一原则得以确认,一方面是现代化机器生产条件下,劳动者在与自然作斗争中,受各方面伤害带有不可避免性,这种伤害已经给劳动者本人和家属带来不幸和极大痛苦,若还要追究劳动者本人的责任,克扣或中断其收入,将会带来严重不良后果;另一方面,这一原则也是工人通过长期斗争争取来的。在无过失补偿原则以前,欧洲各国对工伤事故最早盛行的是“雇主过失赔偿原则”,即劳动者因工负伤只有出自雇主一方责任时才给予受害者赔偿,而雇主在工伤纠纷中经常可以以“咎由自取”为借口而逃脱责任,这一原则的偏颇显而易见。

19世纪80年代英国国会通过“雇主责任法”,按照此法工人受伤后要通过法院审理,判明是非,然后才能获得赔偿,这一立法虽然比先前进一步,工人有了法律保障,但这一立法仍然不利于受伤职工,因为工人获得赔偿要经过很长的诉讼阶段,即使胜诉也承受极大痛苦,有的工人还无力支付诉讼费。有些雇主败诉赔偿后又解雇伤害工人,这样使相当一部分伤残职工不愿去法院审理。

在这种情况下,工会组织和社会舆论不断斗争,才形成了“无过失补偿原则”,并得到所有现代工业化国家法律的承认和实施。它也是处理工业伤害事故必须遵循的惯例。但是,无过失补偿原则并不是说事故发生后不要查明真相和原因,也不是说不必追究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这种清查是为了杜绝事故再发生或追究事故的直接、间接肇事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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