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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保险资金来源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14:0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42页(1100字)

疾病保险资金来源大多数国家一般采用社会保险资金的传统筹措方法。

事实上,许多国家已将疾病保险的资金筹措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资金筹措结合起来,并向雇主和雇员双方征收一种单一的保险费。但比较常见的办法是,由雇主和雇员按照一定限额以下的工资的固定百分比,直接按各单独的保险方案交纳保险费。这种单独的保险方案既包括健康照顾,也包括疾病和生育的现金补助。

此外,有些国家还规定政府也要负担一部分费用。

凡是通过某种国民健康服务制度使医疗照顾适用于全体居民的国家,政府通常以财政收入中负担全部或至少大部分的医疗费用。有些国家如中国的疾病与生育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国有企业以雇主身份交纳的保险费。用于健康照顾的费用占全部保险费的比例,各国之间有很大差别。有些国家所占比例相当低,例如瑞典的国民健康保险费用仅占全部医疗服务费用的一小部分,因为绝大部分是由政府经办、国家财政资助的。澳大利亚1944年首先立法,实行疾病现金补助,1947年和1984年再立法实行药品补助和国民保健制度:资金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受保人应征收入超过11803澳元以上者,1年交1%,另外子女1330澳元。

交纳保险费的最高限额是750澳元。雇主不交纳。二是政府负担全部现金补助的费用和医药方案费用;医疗、住院与疗养院的补助。

联邦国库资助其所辖各州医疗照顾补贴,以及各公立医院经营费用的资助。巴西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其资金以与老年、伤残、死亡、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基本相同的比例和方式筹集,规定受保人为月收入的8.5%~10%,独立劳动者是收入的19.2%;城市雇主是工薪总额的10%,农村雇主交前1年产量的1.44%,另外,城市雇主还要向农村社会保障组织交纳工资总额的2.4%,农村生产者按农村工人方案交纳农场产值的2%,另外城市雇主还要交纳工薪总额的0.3%用于生育补助和出生津贴;政府则以各种专用税额补贴行政开支和弥补可能发生的赤字。

日本从1922年开始实行健康保险制,现行立法是1958年的“国民健康保险”和1984年的“健康保险”。

资金来源实行“双轨制”:(1)健康保险。

为受保人收入的4.2%,如果参加保险组合,则为3.25%~4.5%,分39个工资等级交纳;雇主交工薪总额的4.2%,如参加保险组合的交3.25%~4.5%;政府负担保险费的16.4%及管理费。(2)国民健康保险。

受保人交纳国民健康税,平均每户每年保险费为103000日元(1984年),每户每年保险费最高350000日元(1984年);雇主不交纳;政府负担医疗费用的50%、管理费和若干地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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