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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保险享受条件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14:0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43页(742字)

一般说来要能享受疾病现金补助,受益者在患病时已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他必须是因工伤而损失劳动能力,而且没有从雇主方面得到正规的工资和病假工资;另外大多数国家规定疾病补助申请者,必须符合交纳保险费达到某种最低限度合格期限为条件,或者在发病前有一定的工龄。但有些欧洲国家,已经取消了上述最低限度合格期限的条件。例如瑞典的家庭主妇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也有资格得到疾病补助。从各国情况看,享受疾病保险合格期限的长短,国与国之间大不一样,有的无需1个月,有的需6个月甚至更长时间;而且通常限于近期发生的疾病,比如规定只有在申请前6-12个月内发生的疾病,才能给予补助。

对于享受医疗补助的合格期限,通常没有规定。如有,一般也比疾病现金补助的合格期限短些。

大多数国家对受保人供养的亲属,和受保人一样,提供同样的医疗服务。这两种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的合格条件并无区别,不过少数国家给予供养亲属提供医疗服务以前,受保人有较长工龄。

法国对疾病现金补助条件和医疗补助条件规定得十分具体。

疾病现金补助条件:患病前3个月内受雇200小时,或领取最低工资6个月。

延续疾病补金,须在丧失能力前保险12个月,且病前12个月内受雇800小时,或病前12个月内非自愿失业,其中含病前12个月的头3个月内受雇200小时,或领取最低工资2080小时。医疗补助条件:病前6个月内从事有报酬工作,就业600小时,或领取最低工资6个月,病前3个月内工作200小时,或病前一个月内工作120小时,参加保险后,最近3个月内无最低合格期限的规定。

延期支付补助金超过12个月的期限后,不再符合上述条件。有些实行社会保险基金会制度的国家,享受条件十分简便,如在原联邦德国只要是疾病基金会会员即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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