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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法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20:3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92页(2219字)

指由各国立法机关颁布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形式表达的有关图书馆事业发展方针任务与图书馆业务活动的专门规定,由国家政权保障其实施。

图书馆法是近代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产物,1850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公共图书馆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全国性公共图书馆法,而涉及具体图书馆活动内容的法案的形成年代还可前推,如1537年法国弗兰西斯一世就制定有关“呈缴本制度”的《蒙彼利埃令》。在图书馆立法过程中,世界各国还产生了各种各样经政府机构认可的图书馆规程、条例、标准等,都具有一定的立法价值,可视为图书馆法的基础、补充或延伸,如我国清宣统二年(1910年)颁布的《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

世界各国图书馆立法的程度、范围与要求不尽相同,但对其必要性的认识是一致的。

图书馆界普遍认为,只有立法才能赋予图书馆实现其社会职能的基本条件,如令图书馆提供必要的服务和获得必要的财政资助。

立法也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要,公共图书馆运动的兴起、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美、日等国公共图书馆网络的形成,都与重视图书馆立法不无关系。1949年颁布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指出:公共图书馆将成为普及教育,促进国际间谅解,促进和平的有生力量,它是现代民主的产物,把普及教育当作奋斗目标的一种实际表现。

对此应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加以保护,这一立法将是它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保证。

按图书馆类型分,立法形式有公共图书馆法、大学图书馆法、专业图书馆法等,其中公共图书馆法通常是衡量一个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水平的标准。英、美、日诸国图书馆立法工作起步早,经多年补充完善现已形成比较健全的现代图书馆法体系。英国在1855-1919年间先后五次对《公共图书馆法》进行补充修订,1964和1972年又相继颁布《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不列颠图书馆法》,不断完善的全国性义务图书馆法体系为其立法特点;美国图书馆立法特点则是“由分散到统一”,19世纪中叶纽约州、新罕布什尔州、萨诸塞州等的立法机构都通过法令授权地方政府向公众征税开办公共图书馆,至1877年已有20个州制定了有关图书馆法规。

在各州立法的基础上,1956年美国国会批准了第一部适用全美的普遍图书馆法——《图书馆服务法案》,对在城乡中普及图书馆服务起到很大促进作用;日本紧随英、美之后,1899年首次颁布《图书馆令》,1906年和1933年两次修订,战后各类型图书馆法相继问世,如《国立国会图书馆法》(1948)、《图书馆法》(1950)、《学校图书馆法》、《最高法院图书馆法则》(1953)等。与上述法令相补充、相配套的还有大量的规程和标准,如《图书馆规程》(1906)、《图书馆法实施规则》(1950)、《大学图书馆设置标准》(1956)等,私立、公立大学图书馆协会还分别公布《图书馆改善要项》。

世界范围内制定图书馆专门法规较早的国家还有:北爱尔兰(1855)、西班牙(1859)、瑞典(1905)、丹麦(1920)、前苏联(1920)、比利时(1921)、芬兰(1928)、挪威(1935)等。有些国家还把图书馆立法载入宪法,如德国、前苏联、波兰、保加利亚宪法都对图书馆法作有相应规定,1982年我国也首次把图书馆事业载入新宪法。

图书馆法涉及的主要内容有:(1)国家关于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原则及其图书馆性质、任务的规定。

如丹麦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公共图书馆的使命是通过书刊资料的免费提供服务促进知识、教育及文化的普及”。

(2)关于图书馆国家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规定。美国图书馆事业则采取分散管理模式,美国国会1970年批准的《图书馆学与情报学国家委员会法案》规定其职责是,经由联邦政府与州及地方政府暨公私机构等之密切合作,从事研究、调查和分析各图书馆和情报事业之需要,并经由传播中心、初等及中等学校、暨高等学府之图书馆,以及公共、研究、专门和其他种类图书馆的共同配合谋求解决。

(3)关于图书馆经费及其来源的规定。这是许多国家图书馆立法的核心,有关公共图书馆经费来源及其标准的形式有:国家补助金。

如英国1965年法把公共馆经费列入政府预算,芬兰1928年法规定了国家给予图书馆经费的常数,比利时1921年法不规定数额、但规定了接受资助的条件;地方税收。

如英国1850年法,苏格兰1920年法等都具体规定了图书馆经费税率;纳入社区福利计划。如瑞典1965年法,丹麦1964年法。对大学图书馆经费的标准也有相应的规定,如日本和美国的标准分别为高校教育经费的2%~4%和4%~6%。

(4)关于图书馆设置标准的规定。图书馆服务水平须由图书馆标准来对照衡量,故为各国立法所重视并作出原则规定,详细规定一般另文发表,如日本的《国立大学图书馆改善要项》和美国的《大学图书馆标准》,其设立的标准包括服务、馆藏、人员、设施、管理、经费等。(5)关于图书馆网络与资源共享的规定。

如丹麦1964年法的重点内容是图书馆合作,瑞典图书馆法中还专门规定建立馆际互借中心、国家给予财政援助,荷兰1975年法要求省、市、地区各级政府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制定图书馆全面发展规划。

图书馆法的内容及其标准,与国家体制、教育水平和社会发展速度等有着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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