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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27:1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58页(1458字)

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当承运人接受货物时或货物装载以后,必须按照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给托运人一式数份的提单。提单条款规定了承运人、托运人之间相应的责任、义务、权利和豁免。

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有已装船提单和收讫待运提单;以收货人抬头分,有指示提单、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按货物外表状况批注与否分,有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按运输过程分,有直达提单、联运提单和转船提单。

提单是由各船公司自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据,它是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豁免的依据。

按照国际惯例,提单都分为正面内容和背面条款两大部分。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各国海商法或法规大多规定了提单正面应该载有的事项:(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3)船舶名称;(4)托运人名称;(5)收货人名称;(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7)卸货港;(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10)运费的支付;(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12)在指示提单上要填写通知人名称;(13)如果货物装载于舱面,应予注明;(14)如经承运人与托运人协议,约定了提高的责任限额,则应在提单上列明;(15)如经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了在卸货港交货的日期,也应在提单上列明;(16)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事项。提单缺少上述内容的一项或数项,只要所缺少的项目不影响作为提单的合法性,即与实际货运没有矛盾,它仍然有效。

提单的背面印有各种条款,其中一类属于强制性条款,其内容绝对不能违反有关国家海商法、国际公约或港口惯例的规定;另一类是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公约或惯例允许承运人拟定的,或没有明确规定事项的条款。

提单制作必须字迹清晰、整洁,内容完整、不错不漏,没有涂改。有权签署提单的是承运人或船长,或由他们授权的代理人。提单签发的日期应该是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并且必须与收货单上大副签收的日期一致。承运人虽不受信用证约束,但要受有关国际惯例或国际公约约束。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处理规则》规定,提单日期是货物已装上或已装运指名船舶的日期。汉堡规则中也规定,提单上应说明货物已装上指定的船舶及装载日期。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以信用证来强制买卖双方履行权利义务的。

信用证上订有装运期限,这是卖方必须履行的。如果违反了,买方可以无条件地撤消信用证或提出索赔。因此,如果承运人为了配合卖方的需要,以及为了本身的货运利益而填写与实际装货完毕时间不相一致的提单日期,就会被牵涉到纠纷中。

为了防止提单在转递过程中因遭遇盗窃、海难、空中失事或遗失而使开证银行或收货人不能及时收到提单的情况发生,各国法律规定和航运习惯都允许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发正本提单一式数份。为了防止货物关系人利用数份正本提单进行一物两卖,在提单上都明确规定了承运人的交货责任。按照国际惯例,通常在提单上都印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本提单一式×份,凭其中一份完成交货责任后,其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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