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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提单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28:0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66页(817字)

集装箱货运站所签发的提单。

如提单所列全程运输需要不同的运输方式,也就是联运提单。因此有些船公司的集装箱提单名称即为联运提单。集装箱提单的作用基本上与传统的提单相同,但是也有其特殊方面:(1)集装箱提单的目的地可以是内陆城市;(2)如买卖双方成交条款可用站场收据换取提单结汇者,提单上就可以不列船名,或不是已装船提单;(3)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如同装在舱内一样,不必在提单上加注“装甲板”的批注;(4)整箱货提单上所列的货运件数应是集装箱数,箱内所装件数如须列在提单上,则应加注“said to contain×××件”并须加注“shipper’s load count and seal”字样;(5)如果提单上只列有箱数,未列货物件数,则遇有货损时,每箱作为一个理赔计算单位。

如果托运人要求在提单上列具体货物件数,则必须经由承运人同意的检验人员在装箱过程中始终在现场点数检验;装货完毕后,会同加封,并出具证书,才能办理。

该检验人员应收的各项费用由托运人支付。

普通海运提单由海上承运人即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承租人签发,规定海上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是“船边-船边”,而集装箱联运提单是由海上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包括无船承运人在内均可签发,规定承运人的责任范围须延伸到“码头-码头”或者“装港的内地收货地-卸港的内地交货地”;在集装箱联运提单栏目设置上有集装箱号、封志号、箱数、收货地、交货地等栏目,背面条款中订有“不知条款”、“封志完整交货条款”以及集装箱在舱面装载等同于舱内装载的条款,上述栏目和条款都是普通海运提单上所没有的;而且集装箱联运提单既可以是装船提单也可以是待装提单,以“装船备忘录”是否填注内容为区别。

只要买卖双方在信用证中规定可以接受待装提单,发货人可以持待装提单到银行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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