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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动植物检疫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29:2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75页(1482字)

国际通行的一种检疫规定。

在一国的国际通航海港、机场和水、陆边境口岸设立机构,按照国家颁布的检疫法令,对进口或出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以防止危险性疫病、害虫和有害杂草籽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

按照国际惯例,我国规定对进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一律实施强制性的检疫。经检疫未发现有规定禁止的检疫对象,由检疫机构通知海关放行进口,如感染有检疫对象,责成货主按规定进行检疫处理。

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实施检疫:(1)输入国或地区在贸易合同中订有检疫条款的;(2)与输入国订有检疫双边协定的;(3)输出者(包括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申请的。

经检疫符合规定的,签发检疫证书放行出口,如不符合规定禁止出境。

动植物检疫对象按下列原则确定:(1)对农、林、牧、渔和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病虫害和有害杂草籽;(2)国内尚未发现或已被消灭的危害性病虫害和有害杂草籽;(3)国内局部发生,正待封锁消灭的危险性病虫害和有害杂草籽。

检疫对象由国家的主管检疫部门确定公布,修订时间。

动植物检疫范围包括:运载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工具:车、船、飞机,包装、铺垫材料、饲养工具和饲料等也一并施行检疫。

按其性质可分为三个方面:(1)贸易性的;(2)非贸易性的,如国际邮包、样品、展品、援助、交换、赠送的;旅客、交通员工携带和托运的等;(3)过境的。

实施检疫的植物指植物的全株或它的一部分(如根、茎、叶、花、果、种子、苗木、繁殖材料等);植物产品指粮谷、豆类、油类、棉麻纤维类、烟草、生药材、干鲜果、蔬、土特产、原木等。

实施检疫的动物指、驴、骡、骆驼、鹿、犬、、水貂、、鸭、鹅、鸽、蜜蜂、蚕种、苗、鱼种以及观赏、实验动物等;动物产品指生皮类、生毛类、羽毛类、生肉类、生血、种蛋、骨、蹄、角、精液等。

实施检疫的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和运载工具等,发现感染检疫对象,为防止其传播和蔓延,必须施行检疫处理以将其消灭。

检疫处理应根据不同的检疫对象的生物学特性,采取相应的科学方法并结合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既要达到彻底杀虫、灭菌、除害的效果,以保护农牧业生产和满足外贸要求,又要尽可能减少损失,保证质量。现行检疫处理有以下几种:药剂熏蒸消毒、加热加压、机械汰除;控制使用、隔离、退回、销毁和扑杀等。对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或处理的结果出具的证明文件,称为动植物检疫证书。检疫证书的格式,有适用于一般进口的或出口的,还有适应对外贸易需要的如熏蒸证书,动物预防接种证书和其他名称的证书等。

检疫证书由动植物检疫机构签发。

凡属应施检疫的贸易性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报检应填写检疫报验单,并附缴对外贸易合同、合约、产地检疫证或出口国检疫证等有关证件。

入境旅客(包括交通员工、回国人员等)携带或托运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现场一时不能作出检疫结论或施行检疫处理的,由检疫机构出具截留通知单,留下进行检疫,称为留检。

待检疫完毕后,物主凭单领取或办理处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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