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国际惯例词典

国际民航组织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30:1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82页(1777字)

为了促进整个国际民航、航行和运输的发展,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生效后成立的国际组织。

原来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成立的临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PICAO)也就让位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该临时组织共工作了20个月。1947年12月31日,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ICAN)结束,工作移交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所以,从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约生效后,公约取代了巴黎公约和哈瓦那公约,ICAO取代了ICAN,ICAO的常设法律委员会取代了CITEJA。

从此,国际民用航空就在一个公约、一个组织的统一管辖下进行活动。

其宗旨和目的是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

(1)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有秩序地发展;

(2)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机的设计和操作艺术;

(3)鼓励发展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4)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

(5)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6)保证缔约各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

(7)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8)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9)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

ICA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大会,地址在蒙特利尔。国际民航组织自成立以来,召开了第二十五届大会。

其中有5次特别大会,大多针对劫机和拦截民用飞机的问题。

国际民航组织的常设机构是理事会,由大会选出的33个缔约国组成,向大会负责。在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代表所有缔约国处理日常事务。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下设三个委员会,即航空运输委员会、航行委员会和联合资助航行委员会。

航空运输委员会负责研究国际航空运输在经济、统计、政策、协定、简化手续、出版等各方面的问题,向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其他17个附件均是由该委员会制定的。航行委员会主要是制定和修改各种技术附件,提交理事会通过。同时该委员会也研究其他技术问题和建议召开专业会议,制定和修改航行服务程序、地区补充程序和各种手册。联合资助航行委员会简称联营委员会,通过联合资助办法,为北大西洋的国际航行提供航行服务,保证了该地区每年几十万次的国际飞行。

国际民航组织有一常设行政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保证国际民航组织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秘书处设航行局、航空运输局、法律局、技术援助局和行政服务局。每个局下设处、科、组。

国际民航组织除特别大会是针对某一个议题外,正常大会主要的例行任务是:改选理事会;审查理事会年度报告和其他报告;审查账目;确定预算;审议有关变更或修改公约条款的提案;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交理事会、附属委员会或其他机构处理等。

大会期间,根据需要,成立各委员会。大会开始时,应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大会主席提名的5个缔约国指派代表组成。除资格审查委员会外,大会应成立执行委员会、协调委员会、行政委员会以及其它必要的委员会,如技术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等。

大会主席和其他官员由大会选举产生。

到1990年,国际民航组织有成员国162个,理事会已由21席增至33席。

已经签订有关航空技术和空中航行方面的18个附件,收集和出版了大量有关航空运输方面的统计和分析资料。

上一篇:罗马公约 下一篇:国际惯例词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