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撤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40页(953字)

遗嘱的撤销是立遗嘱人依法使原来所立有效的遗嘱全部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如以新立遗嘱方式撤销原遗嘱的,在内容上可能新旧遗嘱有相同的部分,但形式上的原遗嘱已归于完全无效)。

根据《遗嘱条例》第15条的规定,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均可撤销原遗嘱:

(1)遗嘱因婚姻而撤销。《遗嘱条例》第13条规定,遗嘱订立后,遗嘱人如与人结婚,该遗嘱应视作撤销。但该条又指出,除非该遗嘱明确表示是为了这一婚姻的缔结而订立的。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没有明确表示立遗嘱是为了日后结婚而订立的,在立遗嘱后与人结婚,则所立遗嘱无效,应视为对所立遗嘱的撤销。

(2)立遗嘱人另立遗嘱撤销原遗嘱。另立的遗嘱应明示取消原遗嘱,否则两遗嘱均同时有效,后遗嘱只不过是对前遗嘱的修改。

(3)书面撤销原遗嘱,遗嘱人按立遗嘱的方式以书面形式撤销原遗嘱。

(4)遗嘱人本人,或令他人在遗嘱人面前,将遗嘱撕毁、焚烧,或采用其他毁灭方式,将遗嘱毁灭。毁灭是指完全销毁,遗嘱的内容无法辨认,如果只是遗嘱人一时的疏忽,遗嘱被撕毁或部分撕毁,遗嘱条文仍清晰可见,该遗嘱不能认为是撤销。

香港法例规定,遗嘱只能按上述方式撤销,遗嘱不得因情况改变,根据推定加以撤销,《遗嘱条例》第14条规定,任何遗嘱不得以情况改变为理由而根据意向推定加以撤销。

遗嘱撤销从撤销之日便失去效力。撤销的遗嘱再恢复效力,只有遗嘱人用立遗嘱的方法重签遗嘱,或以补充遗嘱附件的方式使其恢复效力。《遗嘱条例》第17条1款规定遗嘱之全部或一部分,倘以任何方式撤销,须再予签立,或加入按照第5条规定签立之遗嘱修改附录,表明恢复遗嘱效力,遗嘱才重新生效。

由此可见,遗嘱的撤销与订立一样,在法律上都是极为慎重的,要求履行法定的有关程序或符合法定要求,否则撤销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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