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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议定书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30:2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83页(1129字)

即“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决议书”。

早在1929年,国际航空运输还处在萌芽阶段时,签订了华沙公约,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公约于1933年2月13日生效。到1982年共有11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美国于1934年参加,1934年7月31日对美国生效。

苏联同年参加,1934年8月20日对前苏联生效。我国于1958年7月20日送交了加入书,1958年10月18日开始对我生效。公约的有效文本是法文文本,存档国是波兰。

自1929年华沙公约签订后到1975年,在这近半个世纪中先后对华沙公约进行了7次修改或补充。

这些修改或补充有的已经生效,有的还没有生效。

华沙公约签订于1929年,那时国际航空运输还处于萌芽阶段。半个多世纪以来,国际航空运输发展很快,变化也很大。为了适应新的情况,必须不断地和相应地对华沙公约进行修改和补充。

由于这些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和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的全称都比较长,不便于讲也不便于书写,因此国际上就把华沙公约及其随后的7个修改或补充共8个文件统称为华沙体系。华沙体系统一了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包括定义、运输凭证、责任赔偿、管辖权等),是当今国际航空运输上的重要法典。因为它主要调整承运人和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关系,所以是属于国际航空私法的范畴。

其余5个还没有生效。

华沙公约是华沙体系的基础,而海牙议定书是第一个对华沙公约的修改,签订于1955年9月28日,1963年8月1日生效。它是华沙体系仅有的3个生效文件中的一个。到1983年有103个国家批准加入,1975年8月20日我国也送交了加入书,到11月28日开始对我国生效,议定书共有英、法、西三种文字的文本,有分歧时仍以法文本为准,波兰是该议定书的存档国。

1929年的华沙公约主要是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的凭证,对国际航空运输下了定义,承运人对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所承担的责任和责任限额。在责任制上是采用了过失责任制。公约规定了哪些国家的法院对事故诉讼具有管辖权,是国际航空私法上的第一部重要法典。

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主要简化了华沙公约规定的运输凭证,将华沙公约对每名旅客的责任限额提高了一倍,即从12.5万提高为25万法郎,对华沙的过失责任制未作变动。海牙议定书对定义和适用范围、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任、最后条款等的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

尤其华沙公约中对每名旅客的责任限额从12.5万法郎提高到25万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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