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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协议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30:4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86页(1323字)

1934年美国参加了华沙公约,但一直认为华沙公约对每一位旅客的责任限额太低(12.5万法郎,当时约合8300美元)。

1955年海牙会议上,美国主张把责任限额提高到达10万美元,由于大多数国家反对而没通过。只把华沙对旅客的责任限额由12.5万法郎提高到25万法郎,也就是从8300美元提到16600美元。

为此美国一直不批准海牙议定书。

美国于1965年11月15日宣布退出华沙公约。

依据公约第39款规定,退出公约应在通知退出后6个月生效。因此美国的退出要在1966年5月方能生效。

美国在国际定期航班上所完成的吨公里数,1965年占世界总的国际定期航班吨公里数的34%,1966年为35%。因此,美国退出华沙公约对国际航空运输的影响很大。

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于1966年2月召开特别会议,讨论华沙公约的责任限额问题,希望能找到一个使美国不退出华沙公约的方案。美国代表在会议一开始就说:“我们的观点很明确,那就是华沙公约,或者具体地说,就是这个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已经过时了。”美国建议把责任限额提高到每一位旅客10万美元。会上与美国最接近的一个建议是把华沙责任限额提高9倍,从8300美元提到74700美元(包括法律费用),或7倍,即58100美元(不包括法律费用)。

也有建议把华沙的过失责任制改为绝对责任制的。会议没取得具体的结果。

在此背景下,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出面,于1966年5月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航空会议上,12家美国航空公司和22家外国航空公司达成的协议,由经营美国航线的若干主要外国航空公司与美国的一些主要航空公司协商,以达成一项美国民航委员会可以接受的协议,进而撤消美国退出华沙公约的通知。这一努力取得了结果,由12家美国航空公司与22家外国公司达成了一项协议,这一项协议经过美国民航委员会于1966年5月13日(美国退出华沙公约生效前3天)批准的,美国政府随即撤消了美国退出华沙公约的通知。

这一协议,即蒙特利尔协议。

由于蒙特利尔协议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出面,经由美国民航委员会(CAB)批准的协议,有人也称之为“IATA-CAB协议”。

许多经营美国航线的航空公司以后也接受了该协议。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资料,到1974年9月6日,已经参加蒙特利尔协议的较大的美国航空公司有37家,小航空公司和航空经营人536家,外国航空公司112家。

我国1981年开辟美国航线后也加入了蒙特利尔协议。

蒙特利尔协议是个很特殊的协议,不是政府间的协议而是航空公司间的协议。从理论上讲其法律地位和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但在国际航空运输的实践中却有其重要意义,以这种方式向100多个国家参加的华沙公约进行挑战,在国际上是罕见的。该协议是国际航空界向一航空大国妥协的结果。

为此,国际航空法学界1971年在危地拉城签订的一项协议作为弥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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