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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岛协定(冰岛联合资助协定)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31:0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89页(1799字)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第28条规定,各国承允在其认为可行的情况下,根据公约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其领土内提供机场、无线电服务、气象服务及其他航行设施,以便利国家空中航行”。

为国际飞行提供必要的航行服务和设施,对保证国际飞行的安全和正常是必不可少的。第28条规定的是各国为此承允承担的义务。

但是提供这些服务需要资金、设备和技术,有时一个国家没有这种力量。有时一个国家本身并无此需要,但其地理位置对国际飞行十分重要,必须提供这种航行服务和设施,才能保证国际飞行安全。

此外,在公海区和某些主权未定地区也需要有这种为国际空中航行服务的设施,例如北大西洋的北区和北极地区,国际飞行量很大。公约第十五章就是为此目的而制定的。它规定如果理事会认为一国的航行设施不够完善时,应与直接有关国家磋商、寻找改善办法(第69条)。有关国可以与理事会达成协议,费用可以由有关国家自愿担负,亦可由理事会提供(第70条)。经一缔约国请求,理事会可以在该国领土内为其他缔约国的国际航班提供所需的航行服务,并规定公平合理的收费办法(第七十一条)。

实践证明,公约第十五章的规定对保证国际航行的安全和正常起了积极的作用,它为国际上联合经营或联合资助某些航行设施和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下所设立的联合资助航行服务委员会,简称联营委员会,就是为此而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委员会由9人组成。

1964年9月25日在伦敦,临时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和北大西洋的13个国家签订了一项“北大西洋气象站国际协定”。该协定于1949年和1954年曾两次修改。

1972年3月在巴黎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第七届联合资助会议决定,北大西洋气象站国际协定于1975年6月39日终止,自1975年7月1日起北大西洋气象站船由世界气象组织接管并管理。

现在国际民航组织联合资助委员会还在执行两个联合资助协定,一个是格陵兰协定,一个是冰岛协定。

由于丹麦政府要求资助其在格陵兰和法罗岛所建立的气象站和罗兰导航站,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于1949年5月12日与丹麦签订了一项关于联合资助格陵兰和法罗岛航行服务的协定,并于1949年6月17日第七届第十二次会议上批准了这一协定。1956年9月在日内瓦修改了这一协定。

丹麦协定中包括9个气象站、一个无线电无向信标、两个罗兰导航台(一台在格陵兰,一台在法罗岛)以及电信网(包括租用专供航空用的海底电缆)。

冰岛也向国际民航组织申请资助其在雷克雅未克的区域管制和冰岛向北大西洋民用航空所提供的航空电信和气象服务。

1948年6月国际民航组织在日内瓦召开会议,制定了“冰岛政府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关于冰岛航行服务的协定”。理事会于1948年9月15日第五届第四次会议上批准了这一协议。

协议于1956年9月在日内瓦进行了修改。冰岛协议包括一个区域管制中心、一个罗兰导航台、9个气象站以及电信网和租用的专供航空使用的海底电缆。

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于1956年11月28日第二十九届第十次会议上正式接受了经1956年修改的与丹麦和冰岛的联合资助协定。参加丹麦联合资助协定和参加冰岛联合资助协定的各为19国。费用由各国按照其每年飞越北大西洋(北纬40°以北的航路)的飞机架次计算,冰岛和丹麦作为服务提供国各承担经费的5%,剩下95%的经费由各国缴付使用费。协定责成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监督执行协定,各国将使用费交国际民航组织、由秘书长定期与丹麦和冰岛政府结算。

根据理事会计算确定,1984年每架民航机飞越一次北大西洋(北纬45°以北航路)应向丹麦协定交纳使用费17.58美元,向冰岛协定每架次交纳使用费43.00美元。理事会承担的丹麦和冰岛联合资助协定的工作就是委托给联合资助航行服委员会研究处理的。委员会的一切建议和报告都提交理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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