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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不批准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32:3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99页(302字)

双方政府同意指定承运人呈报的运价都将生效,除非双方政府都不批准。

双方同意避免体验采取单方面的不批准行动,要采取双边协商后才分别予以不批准。另外,这种政府不批准的行为只限于对认为是掠夺性的或歧视性的运价、或滥用垄断权制定的运价(不批准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或由于政府补贴而人为的降低运价(不批准是为了保护航空公司)。除了这三种情况外,双方同意政府对运价不予干预。同时允许第三国承运人向这种呈报的运价看齐。

美国和新加坡1973年3月,和牙买加1978年4月,和以色列1978年8月以及和比利时1978年11月分别签订的各双边协定中就是使用了“双不批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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