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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批准原则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33:0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99页(257字)

航空公司协商制定的运价应交双方政府(或航空当局)批准,是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原则,即所谓双批准原则。

从1946年百慕大协议以来所有双边协定中都有的一个条款。例如1978年3月制定的“双边运价标准条款”中规定:应由缔约双方有关的指定航空公司,在与其各自的政府讨论并和其他航空公司(如果适当的话)磋商后达成协议;协议的运价,包括由一家航空公司代表各有关航空公司提出的联合运价协议,应在该运价建议生效前至少60天连同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可能要求的论证,呈报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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