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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公约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33:0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502页(729字)

全称“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它是国际上三个反劫机公约之一,另外两个是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该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所以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公约于1973年1月26日开始生效。

我国于1980年9月10日送交加入书,1980年10月10日开始对我生效。

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于:(1)对飞行中的航空机内的人进行暴力行为,如果这一行为会危及该航空机的安全;(2)毁坏使用中的航空机或对该航空机造面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机的内放置会毁坏该航空机,或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的一种装置或物质;(4)毁坏或损坏航行设施(必须用于国际航行时)或妨碍其工作,如果这样做会危及飞行中的航空机的安全;(5)传送他明知是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航空机的安全。公约适用于上述的犯者及其同谋犯(公约第一条)。

蒙特利尔公约只适用于民用航空机,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使用的航空机。

对“飞行中”的定义,蒙特利尔公约与海牙公约相同。

(见“海牙公约”有关内容)。蒙特利尔公约除了“飞行中”的定义外,还有“使用中”的航空机。

“使用中”的航空机根据公约的定义,是指除了“飞行中”的整个时间外,“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机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蒙特利尔公约还规定,只要罪行是在航空机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发生,公约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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