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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33:1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502页(855字)

这是国际反劫机公约中对在航空机内所犯罪行和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

东京公约规定,航空机登记国具有管辖权,非航空机登记国在下列情况下亦有权行使管辖权:

(1)罪行在该国领土上具有后果;

(2)罪行是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住所的人所犯或者是针对该国国民或该人的;

(3)罪行危及该国的安全;

(4)罪行违反了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机飞行或操作的任何规则或规章;

(5)为确保该国遵守根据某多边协定所承担的义务而必须行使管辖权。

海牙公约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缔约国对罪犯有权实施管辖:

(1)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机内发生的;

(2)在航空机内发生的罪行在该国降落时罪犯仍在该航空机内;

(3)罪行是在不带机组的租用航空机内发生的,而租用航空机人的主要营业地,或没有这种营业地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

(4)当罪犯在一缔约国境内,而该国未将罪犯引渡给有权管辖的国家时,该国应对罪行行使管辖。

蒙特利尔公约中除海牙公约的上述4款规定外,还增加了“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一款。东京、海牙的蒙特利尔公约中都规定:“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中都规定:“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东京公约第三条,海牙公约第四条,蒙特利尔公约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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