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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19:27:1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60页(1242字)

又称“例外条款”。

即免除或减轻承运人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虽然种类繁多,内容亦颇繁杂,但各国的法律及海牙规则对免责条款有所限制,因而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免责范围。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条款中总共列举了17个免责项目,如船长、船员在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或疏忽、海上危险、战争、罢工、货物固有缺陷、包装不固等。其中大部分是有利于承运人而不利于货主的。

现有的提单也都有此类规定。“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没有列举免责条款,实际上已废除了一些不合理的免责条款。

如船长、船员在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或疏忽条款。重要的免责条款有以下五种。

1.天灾。

通常指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海啸以及闪电引起的火灾等。天灾免责的含义是:只要承运人能举证,证明货损是由于自然力量直接造成的,并没有人为的因素,且这种自然力量是出于承运人或船方意料之外的,或承运人或船方能预先合理估计到这种自然力量的发生,并已努力采取一切应有措施,但仍无法阻止货损的发生。这种自然力量或天灾造成的货损,承运人是可以免责的。

但承运人必须举证货损纯粹天灾原因造成的。

2.不可抗力。

在当前科学技术水平条件或其他条件限制下,承运人或船方不可能预测、预防和无法控制的力量。不可抗力除通常所指的自然灾害外,在国外还包括罢工、关厂、停工、劳动限制、动物瘟疫引起死亡、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政府当局的命令或行动(拘留、检疫)等。

凡是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承运人是可以免责的。但承运人必须证明货损纯系是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

3.火灾。船舶发生火灾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运货物的自然特性、积载不当、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的疏忽,海上灾难,不适航以及火源不明等引起的。

按海牙规则规定,除承运人的实际过失的原因外,其他原因引起火灾导致货物受损,承运人是可以免责的。“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规定了承运人要对火灾引起货物灭失、损坏和延期交货负责,但索赔方应举证此火灾是由于承运人、他的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引起的。

4.货物的自然特性。各种货物由于各自成分、品质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在属性。

例如吸湿性、锈蚀性、自燃性等。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所造成的该货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只要能证明在运输过程中已尽到了谨慎处理之责,便可以免除责任。

5.货物的潜在缺陷。又称货物潜在瑕疵。

用通常方法从外部不易发现的货物本身存在的缺陷。虽然由于货物的潜在缺陷致损属于免责事项,但是承运人若要证明确系由于潜在缺陷所造成的损失,也是比较困难的。

所以承运人、船长、船员或承运人的代理人,都应具备有关货物运输的知识。对某些货物须凭商品检验证明装船的,更须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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