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78页(876字)
版权法中指具有作者身份权的人。
在法学上享有原始版权所有者的法律地位。一般指直接创造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自然人。
包括原本作品的创作者和由原作产生出演绎作品的创作者。可以是自然人个体或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集合体。许多国家的版权法规定,法人团体依法可视为作者,有些国家版权法还规定雇主、委托人分别视为雇用作品和委托作品的作者。由此产生以下几种作品:(1)职务作品(duty work),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作为本职工作或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版权归属各国版权法规定不一。如双方合同中无相反约定,有些国家规定版权归创作者所在单位所有;有的国家规定版权归创作者所有,但其所在单位有权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
实际上一般都有合同来明确规定。(2)委托作品(trust work),指作者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在获得经济报酬下创作的作品。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创作作品版权的归属随各国版权立法不同而异,如果双方合同中无相反约定,有些国家规定版权归创作者所有;有些国家规定版权归委托人所有或视为已转让给委托人;有些国家规定版权属委托人和作者共有。
实际上一般都有合同来明确规定。(3)雇用作品(work made for hire),根据雇用合同的义务创作的作品。有时也把委托作品归入此列。
版权归属各国规定不一,如果双方合同中无相反约定,有些国家规定版权归雇员所有;有些国家规定版权归雇主所有;有些国家规定版权归雇主和雇员共有。
实际上一般都有合同来明确规定。(4)政府作品(goverment work或goverment document),亦称“政府文献”。
国家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职时间在职务范围内创作的具有司法或行政性质的官方文件及其正式译本,包括工作报告、调查报告、计划、公告、指令、法令、判决书、通知等。一般不受版权保护。
有些国家版权法对与司法、行政有关的参考资料、宣传讲话、调查报告、会议文集等,作为*职务作品而给予版权保护。
英国这类作品的版权归属女王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