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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业务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10-01 08:25:1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56页(753字)

由港口船舶代理人办理的有关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营运或临时紧急停靠所需的进出港口手续和一切业务工作。

如申报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船舶引航,指泊组织货载,洽订舱位,联系安排装卸货物、集装箱运输,代售国际海运船票;洽办船舶供应品修理,检验,洽办货物理赔和海损事故处理,联系海上救助;代办租船及船舶买卖,办理租船和买卖船舶的交接工作,以及办理船员就医、调换和遣返等手续。有长期代理和航次代理之分。

长期代理是船公司或经营航运业务的关系方一次委托并经接受后,长期办理的代理业务。要建立长期代理关系,委托方必须向代理行书面提出并提供委托方组织机构、主要成员概况,拥有或经营船队业务范围、银行关系等资料,代理行接受委托后,即同委托方办理具体业务;而委托方应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往来账户,预付适当数量的备用金供来港船舶逐航次使用,代理行按需随时提出增汇。

航次代理是以一个航次为限所建立的代理关系。凡无长期代理关系的船公司,派船来港进行装卸货物、上下旅客或因急病、避难、添加燃料物料、食品、卖船、交船或修理等专程来港的船舶,应逐航次向代理行委托代理,逐航次预付备用金,代理行逐航次接受委托。

船舶离港后,代理行作出航次结账单,与委托方结清费用后,航次代理关系即告终止。航次代理的委托,应用函电方式向代理行明确提出或者由于存在着较久的友好合作关系,通过办理有关业务及索汇备用金等方式形成事实上的航次代理关系。

委托方提出委托时,必须按照国际惯例,于船舶抵港前把船舶特征、船员名单、租约或其他有关运输契约和货运,集装箱或客运单证,寄达船舶到达港代理行,以利代理行接受委托后办理正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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