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理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71页(1053字)
为了确定共同海损成立的依据,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的损失和费用的项目和金额,应参加分摊的受益方及其分摊价值、各受益方的分摊金额以及最后应收或应付的金额和结算办法,并在此基础上编制理算书,而进行的这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和审核计算工作。
这项工作通常由专业机构或人员(海损理算师)办理,两者统称海损理算人。凡在运输合同中规定共同海损在中国理算的案件,均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理算。在国际上,目前英国的海损理算人影响最大,在世界许多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其他海运比较发达的国家也有专业的海损理算人。
发展中国家的海损理算机构正在发展中。
海损理算人对受委托办理理算的共同海损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审核计算后要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
理算书一般包括事故情况概述、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划分表、共同海损分摊表和共同海损收付结算表,还附有必要的证明文件。理算书是各受益方分摊共同海损和结算的依据。除少数国家外,理算书无法律约束力,有关方如有争议仍可提请仲裁或起诉。
我国1992年《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1975年1月1日我国公布“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总的来说,“北京理算规则”的各项规定,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相比,除对由于运输合同一方不能免责的过失所引起的事故提出较严格的要求外,其他没有重大的差别,但其条文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北京理算规则”不是法律,而是由有关方约定采用的规则。但是,在法律没有不同规定、有关方也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即使没有约定采用“北京理算规则”,它也可以作为我国的惯例,在共同海损理算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主要规定构成共同海损行为的条件、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的范围和各受益方分摊共同海损的标准。“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系国际海运、贸易、保险和法律界共同协商而拟定的一套规则,并非法律,仅供有关方在运输、保险合同中约定采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几经修订,每次修订并不废除前一个规则,但在实际业务中约定采用的一般都是以新修订的逐步替代旧规则。
最近一次修订是在197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