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确定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97页(2037字)
这是航空运力管理的一种方法,内容是双方政府同意放弃其对运力的直接控制,完全由各航空公司通过价格和班期上的竞争向市场力量自行作出反应,明确规定不得单方面限制运力、班次和机型。
下面是专家小组针对事先确定法提出的实施运力管理的准则。
(标准1.运力必须与需求密切相连并具有伸缩性)
1.运力完全由航空公司确定。政府鼓励各种竞争力量去促使经常重新检查航空公司的决定,特别是运力。
2.由航空公司按经验确定需求(业务需要),一般根据当前的业务统计和对未来业务的合理预测,根据经验来确定,并考虑到经济环境,包括运价和其他有关因素。
3.为了使运力与需求密切相连,提供的运力水平应能达到合理的载运比率,这个载运比率能(1)向要求乘机的旅客提供能得到机座的合理机会,(2)保证航空公司能获得合理的经济收益。
4.提供运力的伸缩性可通过以下方法,如(1)密切监控载运比率以发现需求的变化,(2)安排(双方)定期的专门的磋商,(3)对提供加班或补充航班,对由一航空公司为另一缔约航空公司提供临时运力以适应需求上的短期波动,应当给予方便。
5.在自由确定法中为了确保运力与需求相连并具有伸缩性。缔约各方可能要监控有关的经营并进行磋商以确保市场力量的自由作用而不受到阻止。
(标准2.提供运力必须是主要取决于缔约双方领土间的业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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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签订协定一般来说,运力的提供是为了满足缔约双方领土间的业务需求,但也可满足其他的业务需求,这要取决于协议航线的性质,消费者的选择和有关航空公司在销售和经营上的决定。
7.在这种协定中,对缔约双方领土间的业务和第三国的业务一般是不予专门区分的。对第三国业务权也可能不予同意,但如同意,除下面第8条规定外,同样的运力规范将适用于所有的业务。
8.缔约双方领土间以外的业务载运,其提供的运力还取决于第三国政府是否批准这一运力。
(标准3.必须有效地保证有关两国的承运人平等互利。)
9.大多数自由确定法协定要求“公平和相等的机会进行竞争”,许多这种协定规定要消除“各种形式的差别待遇或不平等的竞争做法”。
缔约双方的协定提供了相等机会,给各航空公司以相同的自由来提供运力和决定其航班的运价,以便有效地利用这种动力,以及双边协定中全面交换业务权所提供的相等机会,包括公平的航线交换。
10.双方承运人可以得到的利益是和各航空公司所用的努力和资源成比例的。
(标准4.必须在健康的经济基础上和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鼓励航空运输的发展和扩大。)
11.这一标准是属于总的和根本性的,一般反映在协定的前言中而不在具体条款中。
12.“公众利益”由三种主要的利益因素组成:航空运输业,航空运输的使用者,以及国家的其他利益。
13.提供的运力水平应:①向要求旅行的旅客提供能获得机座的合理机会;②保证承运人能得到合理的经济收益;③避免“倾销”运力;④能最大限度地方便公众。
(标准5、6、7必须使业务与机场、航路容量相适应;必须有效率地使用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特别是燃油)以及保护环境使其免受大气和噪声污染。)
14.这些标准很重要,并越来越重要,最好是将其反映在协定前言中。但是,运力可能需要这样安排以有效率地使用机场和航路设施,用最好的载运比率来经济地使用资源,并使环境的污染降至最低。
这些要求有时需要和标准1的要求相妥协。
(标准8.必须根据总的需求来协调不定期和定期航班的运力的提供。)
15.对不定期航班和定期航班的协调,包括根据总的需求管理运力,缔约双方指望能通过市场力量的作用来达到,并且通常使同一协定中包括这两种航班,特别在同一运力条款下,这两种航班的机会自由并无限制,只是在法律上和销售上加以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