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国际惯例词典

电力系统电能质量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10-01 08:49:0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507页(1048字)

电力系统中电能在沿送电线路传输的过程中和通过变压器时都会发生电能损失,使电压或频率降低,这是对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的最大容许偏移值的考核指标。

我国国家标准《GB12325-90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12326-90 电能质量 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中,规定供电电压与额定电压的偏差值应不超过下述范围:

35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为额定电压的±10%;

10千伏及以下电力用户为额定电压的±7%;

低压照明用户为额定电压的+7%及-10%。

对电力系统公共供电点,由冲击性功率负荷所产生的电压波动允许值为:

当额定电压为10千伏及以下时,其电压波动为2.5%;

35千伏~110千伏时为2%;

220千伏及以上时,其电压波动为1.6%。

频率又称周波,我们知道交流电是随时在发生变化的,它的电压由零值渐渐地上升到正的最大值后,又逐渐下降到零,并改变方向成为负值,由零值下降至负的最大值,而后又上升至零值。

这样不断地重复变化着,其重复一次的时间叫一周期,每秒钟重复的次数叫频率。周期与频率互为倒数。当代世界各国电力系统采用的频率主要有50周和60周两种。

西欧诸国、俄罗斯、东欧诸国及南美洲部分国家和我国,采用的频率为50周;美国、加拿大及太平洋诸岛国,采用的频率为60周;而日本则采用50周及60周两种频率。频率是电力系统运行的一个重要质量指标,因为电能生产和消费是在同一时间内完成的,当供电量大于消费量时,多余的电量不能储存,导致运行频率升高,反之当供电量不足时,运行频率将降低。

若运行频率偏离额定值过多,则会给电力用户带来不利影响,轻则会影响用户产品的产量和质量,重则会损坏设备,严重时甚至会引起系统性的频率崩溃。

电力系统运行中既要防止频率升高,又要防止频率降低。世界各国对电力系统中频率偏移的容许值都有严格的规定,我国规定对30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系统,频率偏移的容许值不得超过±0.2周;对小于300万千瓦的电力系统,频率偏移的容许值不得超过±0.5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