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法》

书籍: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0-01 12:30:19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第94页(759字)

和《教育基本法》都是同时由教育刷新委员会提出,经日本政府和占领军总部修改,1947年3月27日提交国会审议通过的,定于同年4月1日起实施。

此法9章加附则共108条。按顺序分总则、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大学、特殊教育、幼儿园、杂则、罚则9章和附则1章。规定凡在本法指定的8种学校(即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幼儿园、养护学校、盲童学校、聋哑学校)以外进行类似教育的机构,统称为“各种学校”。

具体内容有:(1)废除战前的“6-5-3-3”学制,实行“6-3-3-4”新学制,新学制是仿照英国学制建立的单轨学制,将旧制的国民学校初等科改造成6年制新小学,并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重点改革,规定新学制小学自1947年开始实始;初中是由旧制的国民学校高等科和青年学校合并而成,课程分必修和选修两大类,两类之中都设有职业学校,为初中毕业生就业作准备;高中则是把旧制的中学校,高等女学校和实业学校合并后建立的单一类型的高级中学。

教学上采用分科制,分兼施专门教育的普通教育和兼施普通教育的专门教育两科,目的是适应升学、就业的不同需要,新制高中自1948年起实行;新制大学是在旧制大学、高等学校和师范学校合并的基础上建立的单一类型的4年制大学,新制大学于1948年开始实施。改革后日本学制的单轨化显而易见。

(2)延长义务教育年限,规定小学和初中为实施9年制义务教育阶段。(3)消除男女差别,实行男女同样,女孩和男孩一样具有上大学的权利,(4)在教育管理方面规定,文部省只管大学,其他学校归地方管理。

《学校教育法》使《教育基本法》所确定的目标更加具体化,使得过去复杂多样,名目繁多的学校体系变成了单一的新学制体系,以后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日本学制虽有些改变,但其基本模式仍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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