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
书籍: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0-01 13:22:56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第138页(386字)
运用特殊的方法、设备和措施对特殊的对象进行的教育。
所谓特殊的对象,是指在智力、感官、情绪、身体、举动、表达等方面与正常情况有明显区别的儿童、青少年和成人。包括:(1)残疾人教育(盲聋哑、肢残、畸形、精神病等),机构有盲人学校、聋哑学校、肢残畸形学校、疗养学校等;(2)低常儿童教育(弱智低能、语言障碍等),机构有弱智儿童学校、低能儿学校、语言障碍儿童训练中心等;(3)超常儿童教育(天才、早慧),机构有大学少年班等;(4)问题儿童教育(品德缺陷、违法犯罪),机构有工读学校等。
对上述各类特殊对象,如果施行一般的普通教育,不足以补偿其身心缺陷或发挥其潜在能力,必须设置各种特殊机构分别实施各类特殊教育,使他们各按本身不同的特殊情况得到良好的发展,才可能卓有成效。特殊教育的师资由特殊教育师范学校、大学特殊教育专业等机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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