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

书籍: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0-01 13:42:48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第161页(518字)

根据1946年公布的日本新宪法的基本精神,推行教育改革,1947年3月31日由日本国会颁布的法令。

它包括前言、11项条款和附则三部分。该法令指出,为了世界和平和人类幸福,必须建设民主和文明的国家。要实现这一理想,就必须依靠教育,改革教育,规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注重个人尊严、追求真理和爱好和平的人才”,因此要尊重学术自由、培养理智的国民素质、禁止公立学校实施宗教教育。具休条款分别涉及到教育目的、教育方针、义务教育、学校教育等各个方面。规定如下:所有儿童都有义务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确认教育机会均等,实行男女同校、公立、国立学校免收学费。同时,明确了教师的使命和职责,呼吁社会尊重教师地位,保证教师良好的待遇。

此外,鼓励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完善教育行政设施,明确了教育行政人员应对全体国民的教育负责,为实现教育目标而奋斗。显而易见,此法令是继日本军国法西斯主义教育后的第一个强调儿童个性发展的大法。

《教育基本法》的颁布和实施,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与《学校教育法》一起确立了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新学校的教育体制,以后教育法令虽然不断颁行,但都基本围绕这两个法令加以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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