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领导体制

书籍: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0-01 15:20:23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第272页(1700字)

对学校实行领导和管理的组织制度。

它规定了学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隶属关系。具体来说,它主要规定了学校中行政领导、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地位和权限。

建国40多年来,我国学校领导体制发生过多次变动。其中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变动情况是:在完成人民政府对旧高校的接管后,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一律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国家任命,校长代表学校,领导学校的一切教学和行政事宜,领导全校师生员工的政治学习;任免干部,聘请教师,学校的一切重大问题均由校长决定。但这种从苏联移植过来的模式实际上是“校长一长制”,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与当时的干部队伍状况,以及学校运行规律的某些要求相符合,但忽视了广大职工的民主管理作用和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作用。

于是,根据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的章程,“在企业、农村、学校和部队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领导和监督本单位行政机构和群众组织积极地实现上级党组织和上级机构的决议,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高等学校开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院)务委员会制。学校的重大问题由党委决定,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交校长组织实施。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指示》规定:“一切高等学校中,应当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进一步确定了这一领导体制。这一体制的实施,突出了党的领导作用。

但与此同时,又出现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书记领导一切的局面,行政机构和行政负责人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于是1961年9月教育部颁布了《教育部直属高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高教六十条”)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高等学校的校长,是国家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校务委员会和学校的经常工作。

”并规定:“高等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行政工作的集体领导组织,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该由校长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由校长负责组织执行。……正副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的正副主任。”这种体制力图在保证党对学校领导的同时,强化校长的行政职能。

实践的效果是比较好的。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原来的领导体制不复存在,学校成立了“革命委员会”作为权力机构。1968年7月,“工宣队”、“军宣队”开始进驻学校,控制学校的领导与管理。它与文化大革命中造成的全面混乱相一致。严重破坏了学校教育。粉碎“四人帮”后,1978年教育部重新修订《高教六十条》(试行草案)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同时指出:“学校党委会要支持以校长为首的全校行政指挥系统行使职权,并督促和检查他们的工作。”这一领导体制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严重教训,突出了党的领导,也肯定了校长的行政职能,对恢复遭受严重破坏的学校教育起到了很大作用。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学校逐步实行由地方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同时,在部分学校进行了校长负责制的试点。

1990年4月12日在由中组部、中宣部和国家教委党组联合举行的《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1985年以来只在部分高校进行的校长负责制的试点,今后试点范围不再扩大,高等学校原则上实行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在学校中处于核心的领导地位”。在普通中小学校,领导体制的演变与高等学校大致相同,先后实行了:校务委员会制;校长负责制;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革命委员会制”;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校长负责制。

根据四十年来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各种领导体制的经验和教训,要建立一个有成效的、符合我国特点的学校领导体制,应注意以下几点:(1)坚持党的组织是学校政治领导的核心,是学校行政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者,是各种群众组织的领导者。(2)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3)根据条件可成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决策的咨询机构。

(4)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各种群众组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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