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务委员会

书籍: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0-01 15:26:23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第282页(1090字)

学校的行政领导机构,在高等学校,它由正副校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共青团书记、若干处长、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集体领导学校。

正副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的正副主任。主要任务是:讨论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审定学校的办学方针,培养目标,院、系、专业设置,重点学科的建设,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讨论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改革;讨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审议学校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讨论学校工作人员的任用、晋升、评选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和处分问题;讨论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问题;听取有关方面的工作汇报等。我国高等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制,但随着学校领导体制的变化而几经变化。

1950年8月14日,中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中第5章第26条规定:“大学及专门学校在校(院)长领导下设校(院)务委员会。……校(院)长为当然主席。校(院)务委员会的职权:(1)审查各系及教研组教学计划、研究计划及工作报告;(2)通过预测和决议;(3)通过各种重要的规章和制度;(4)议决有关学生重大奖惩事宜;(5)议决校(院)重大改革事宜。

”它在当时是权力机构。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规定:“在一切高等学校中,应当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一长制容易脱离党委领导,所以是不妥的”。此后,高等学校建立的校务委员会,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机构,它实行集体领导,它的决议由校长负责执行。

1961年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即高教六十条)第9章第51条指出:“高等学校的领导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高等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行政的集体领导组织。学校中的重大问题,应该由校长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由校长负责组织执行。

……正副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的正副主任”。1978年10月,教育部颁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第9章第50条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1984年教育部通知:高等学校可以恢复校务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1985年5月19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学校要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并设校务委员会。

它既不是权力机构,也不是咨询机构,而是审议机构。中小学校务委员会,由中小学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师、职工代表组成,校长为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1-2人,其它代表均为委员。

代表有提出提案、建议、议事、咨询和批评的权利,还可监督学校领导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法令等,但执行权属于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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