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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

书籍:中国伦理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8 23:52:10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辽宁人民出版社《中国伦理大辞典》第39页(1514字)

中国伦理学史上极重要的一对范畴。

义,指人生活动、人际关系中的应当和准则,后来义被赋予善的含义。义在古代典籍中常与宜、谊通用。《礼记·中庸》:“义者,宜也,尊贤为大。”《孟子·离娄上》:“义,人之正路也。”《礼记·礼运》:“义者,艺之分,仁之节也。”《墨子·天志下》:“义者,正也。”《管子·心术上》:“君臣父子人间之事,谓之义。义者,谓各处其宜也。”儒、墨、法者家虽然都认为义是社会关系、行为当然的准则,但对其具体含义却理解不一。利,指能满足、维持或增进人之生活者,其具体内涵可以有多个方面。《墨子·经上》:“利,所得而喜也。”明清之际王夫之说:“立人之道曰义,生人之用曰利。”古代伦理思想家对于利的理解往往有重大分歧,一种是把利理解为公利,另一种则理解为私利。凡把利理解为公利者,均认为义与利是相一致的。《左传》说:“义以建利。”(成公16年)“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成公2年)《大戴礼记·四代》:“义,利之本也。”皆认为利由义而生,舍义无利。墨子认为义即是利,凡“国家百姓人民之利”即是义。后期墨家以此为基础提出“义,利也”(《墨子·经上》)的命题。

汉儒董仲舒亦说:“故圣人之为天下兴利也,其犹春气之生草也,各因其生小大而量其多少。其为天下除害也,若川渎之泻于海也,各顺其势倾侧而制于南北。”(《春秋繁露·考功名》)其论与墨家学说颇近,认为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即是义。宋张载进而提出:“义,公天下之利。”(《正蒙·大易》)肯定为利而无私,兼利天下之人即是义。宋功利学派和明清之际儒者均兼重义利,反对只言义而不言利。清初王夫之说:“易曰利物和义。义足以用,则利足以和。

和也者合也,言离义而不得有利也。”(《尚书引义》二)颜元也说:“以义为利,圣贤平正道理也。利用,《尚书》明与正德厚生并为三事;利用安身,利用刑人,无不利。利者,义之和也。

《易》之言利更多。孟子极驳利字,恶夫掊尅聚敛者耳。其实义中之利,君子所贵也。”(《四书正误》卷一)因此,他主张正义以谋利,明道而计功。

凡把利理解为个人的私利者,一般都认为义利两者不容并立,而主张重义轻利,兴义抑利。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又说:“放于利而行,多怨。”(同上)孟子说:“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孟子·梁惠王上》)均认为义与利二者是相互对立的,讲利必害义。无论国家还是个人,都应该以合义为指归,不必考虑其后果是否能产生利。孔、孟重义轻利的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荀子虽不完全否定利,但也反对唯利是见,重利而忘义。

主张以义制利,以义胜利。汉儒董仲舒认为忘义而殉利,去理而走邪,必贼其身而祸其家,提出“正其谊不谋其利”的思想。宋儒秉承孟子、董仲舒的思想,视义利如同水火般不相容。程颐说:“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才出义,便以利言也。”(《河南程氏遗书》《语录》十七)又说:“凡有利心便不可。如作一事,须寻自家稳便处,皆利心也。圣人以义为利,义安处便为利。”(同上,《语录》十六)朱熹说:“或问义利之别?曰:只是为己为人之分。才为己,这许多便自做一边去,义也是为己,天理也是为己。

若为人,那许多便自做一边去。”(《朱子语类》卷十三)重义抑利之说的宗旨,在于去私,其目的是要人们“克己”,以服从宗法等级制度和秩序。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人们对义利范畴的理解是逐步深入的。

宋以后,思想家们探讨义利的根源,提出理欲对立的学说。明清之际思想家们也把社会中的义与利同人性相联系,主张义利统一,义利兼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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