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论
书籍:中国伦理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8 23:53:51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辽宁人民出版社《中国伦理大辞典》第186页(634字)
三国魏阮籍着。
音乐思想和美学理论着作。其中也涉及到伦理学问题。全篇假设“刘子”与“阮先生”即阮籍讨论“乐”的问题而写成的。
中心是试图回答“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即“乐”的本质和社会功能问题。阮籍认为,“乐”的本体是“天地之体,万物之性”。“乐”的“八音”、“五声”均出于“自然”的本体。
惟其出于“自然”,才有“常处”、“常数”,因此从其本性而言是和谐的。音乐能够使天地阴阳、群生万物和人类社会都趋于和谐,产生“移风易俗”的重大作用。
阮籍论述了这种“自然一体”的观念,并将这一观念推及于善恶是非问题,认为消除善恶是非的对立区分,可以免除人们之间的各种残害、争斗,而求得和谐的发展。“善恶莫之分,是非无所争,故万物反其所而得其情也。”“乐”的终极目的是要实现一个没有人与人之间的争夺戕害的和平欢乐的世界,因此“乐”的本质是“乐”(欢悦)。而不是“哀”。
在“乐”与“礼”的关系上,提出“礼治其外,乐化其内”。认为“礼”与“乐”的关系应是“礼乐外内”、“礼废则乐无所立。”“礼”与“乐”具有各自不同的社会功能,“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移风易俗,莫善于乐。
”只有“礼”、“乐”并治,才可以治国平天下。阮籍的乐论既不离伦理,又具有超伦理的哲学意义。
在说明“乐”的社会作用时,一再指出“乐”有超政治伦理而使“百物自乐”、“静万物之神”、“定性命之真”、“使人精神平和”的作用。超伦理色彩是阮籍乐论的显着特点。
收入《全三国文》卷四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