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家宜解不宜结
书籍:引用语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04:03:33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四川辞书出版社《引用语辞典》第581页(298字)
冤家:一作“冤仇”。
宜:一作“可”。|谓有仇恨的双方应设法调解消除旧恨,不应继续结仇。
|常用作劝解之辞。
语出宋·洪迈《夷坚甲志》卷八:“冤可解不可结。汝昔杀我,我今杀汝,汝后世又当杀我,何时可了?可释汝以解之!”明·李贽《焚书·书答·与周友山》:“谚曰:‘冤仇可解不可结’,渠纵不解,我当自有以解之。”《说岳全传》四六回:“岳飞道:‘贤弟不知,他是秦桧差来的,秦桧现掌相位,冤家宜解不宜结。’”鲁迅《彷徨·离婚》:“我想,你们也闹得够了,不是已经有两年多了么?我想冤仇是宜解不宜结的。”茅盾《子夜·一五》:“冤家宜解不宜结,我劝你马马虎虎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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