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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囯的减租减赋

书籍:太平天国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0-08 05:26:48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太平天国大辞典》第804页(1317字)

太平天囯是农民的政权,它在其统治境内,采取了减租减赋政策,以减轻人民负担。

清初,地租苛重,尤其在江南一带,农民每亩交纳的地租轻者为八九斗,重者达一石二斗。道咸年间,租额不断增加,少者为一石,多者达一石五斗。在地租的重压下,民不聊生。在太平天囯统治时期,地租量大为减少。

前期,在天京郊区,佃农只向太平天囯纳粮而不向地主交租;湖北黄梅、安徽桐城等县因农民抗租斗争高涨,地主所收地租往往不及原租额之半数。太平天囯后期占领苏、浙后,采取减租政策。

在苏福省长洲县的黄棣镇,1860年,地主收租五成,比原额减少50%,到1861年,地主收租二成,比原来减少80%。吴县、元和两县地租的减少程度与长洲略同。1860年,太平天囯在震泽的黎里镇,只按原额的三成收租,即收四斗半。

1861年,芦墟镇的租额为五成半,减租比例为45%。在浙江省的会稽县,地租减少一半;诸暨县、山阴县的租额也减少了七成。1861年,无锡的租额也“仅得半租”而已。

在实行“着佃交粮”的地区,如苏福省的吴江、常熟的三个乡;浙江如桐乡、海盐等地,农民直接向太平天囯纳粮,免交地租。由此可见,太平天囯打击了地主阶级的势力,征收的地租比清朝减少三成、五成、七成,甚至全部减免。

清朝征收的田赋分为地丁银和漕米两项,每年征漕时,地方官员横征倍取,当征收“本色”时,每石至少浮收五六斗,多者为两石余。太平天囯对田赋的征收虽沿袭清制,分为地丁银和漕米,但革除了清朝浮收勒折的流弊。如安徽虽实行“照旧交粮纳税”政策,但剔除了浮收勒折。在江西,“赋又善取之,轻取之”。

1860年,天王洪秀全颁布了“减赋诏”,命令各地佐将酌减应征钱漕正款,以“舒民力”。诏旨颁布后,在苏、浙各地得到了贯彻执行。在苏福省,长洲县的黄棣镇,清方田粮征收的原额为三斗七升五合,而太平天囯只收六升,减少83.8%。清方征收的赋银为一钱四分一厘,太平天囯只收八分,减少了46.1%;吴县同里镇,清朝原征粮额为三斗六升,而太平天囯只收一斗五升,减少了58.3%。

清方征银原额为二钱一分七厘,太平天囯只收八分,减少63.2%;震泽黎里镇,清方征粮原额为三斗六升,太平天囯只征一斗三升,减少61.2%。1861年,在震泽的芦墟镇太平天囯只收一斗五升四合,减少57.2%。

1861-1862年,东珊县的地丁银“奉令减免一成,遵照九成完纳”。浙江省的海盐县1861年冬每亩征粮由一斗减为四升,乌程县双林镇“依旧额取十之五六”;海宁花溪比清方原额减收五成、七成,有的则全部豁免,地丁银也相应减少。在新占领的地区,如嘉兴郡新设治的一些地方,免除当年田租和钱粮。

另外,在业主逃亡的地方,如常熟造册时,佃农常以多报少,乡官“亦听其造纳,并不深追”。

这也属于变相减赋。

太平天囯的减租减赋,沉重打击了地主阶级,使人民得到休养生息,发展了生产,改善人民生活,深得人民拥护。

苏州人民曾在阊门外建立石牌坊,额题为“民不能忘”。常熟人民也建一座报恩牌坊,以感激太平天囯“平租庸之额赋,准课税之重轻”的功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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