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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佃交粮”政策的实施

书籍:太平天国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0-07 22:22:22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太平天国大辞典》第76页(2259字)

“着佃交粮”政策是“照旧交粮纳税”政策在具体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措施,即由佃农直接向太平天囯纳粮。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政府向业户征粮,佃农向地主交租,不承担田赋,这就是所谓的“业户完粮,佃户交租,粮从租出”的制度。要实行这种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业户存在;二是业户收到租;三是收到的租额必须大于纳粮数。太平天囯革命时期,这三个条件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被破坏。

太平军每到一地,便严厉镇压官僚地主、缙绅富室,没收其田产家资。

太平天囯对地主的沉重打击,使那些大户人家惶恐不安,纷纷举家逃亡,迁徙他乡。如太仓州的缨络冠裳之家,无不“青衫草履,航海而北”,长洲县“在城业户,流离未归”。

直到1862年返回者仍然很少。由于大地主被镇压或逃亡,太平天囯无法实行“业户纳粮”政策,于是就产生了“着佃交粮”制。

在太平天囯统治的一些地区内,农民的抗租斗争如火如荼,如常熟、昭文两县“业户不得收租”,吴江同里镇,地主曾三次设立租局收租,均被瓦解;太仓、海盐等地农民“齐心不还租”。地主收不到租,自然不肯承担粮赋。

一些地方虽然允许地主收租,但由于租额过低,地主无法完粮。如浙江诸暨县,太平天囯1861年冬规定的租额为“田家输租,不过三分”。

约计不足四斗,但地主纳粮定为三斗,得不偿失,故纷纷逃往他乡,造成了“粮米迫征不齐”的严重局面,于是就促成了“着佃交粮”政策的产生。

在业户收租的三个条件被破坏的地区,基本上都采取了“着佃交粮”政策。1853年7月,太平天囯高级将领“十七指挥”在安徽太平府征粮时,采取直接向佃农征收的形式。这是“着佃交粮”制的发端。

同年11月,在天京附近的陈虚桥蔡村,农民“交长毛钱粮,不复交田主粮”。1854年安徽“佃户藉端霸租,富家尽被劫盗”。

可见,在太平天囯前期,在其占领区的一些地方,便开始了“着佃交粮”政策。到了后期,太平军占领苏、浙后,在部分地区也实行“着佃交粮”制。1860年,在无锡,太平天囯“令民不分业佃,随田纳款”。所以“各佃户认真租田当自产,故不输租”。在苏州三个县中,吴县,元和两县农民抗租斗争激烈,地主无法收租,便逃离他乡。太平天囯规定“有业户徙避他方者,佃户代完”。

长洲1860年因“念在城业户流离未归,姑着各佃户代完地粮”。在太平天囯统治的三年多时间里,长洲县的田赋“大率出于佃户代完”。

常熟是以“实种作准,业户不得挂名收租”,在四个乡中,有三个乡是推行“着佃交粮”制。

吴江县是“着佃交粮”制较为典型的地区。1860年冬开始启征田赋的方式为“照田完纳”,“照户分派”,同里镇、莘塔、北库等地的佃农均直接向乡官交粮,业户收租,“遂不果行”,所以,地主阶级叹息道:“着佃办粮,租米无着矣”。不仅如此,太平天囯新博士钟志城还果断地把田凭颁发给农民,农民“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把土地所有权转移到农民手中。

在松江府,太平天囯“按亩计数,着佃追完(粮赋)”。太仓州也“计亩造册,着佃收粮”。

由此可知,“着佃交粮”在苏福省较为广泛推行。在浙江省也是如此,如海盐县,“责令佃户输纳”,桐乡实行“银两□赋实取之田户”。

总之,太平天囯在地主被镇压、逃亡,佃农抗租斗争激烈的地方,较为普遍地实行“着佃交粮”制,而且收到了良好效果。由于农民“租不输业”,纳粮数额较低,一般为二斗左右,最高为三斗余,低者不满一斗,农民从中获得更多利益,因此“踊跃完纳,速于平时,无敢拖欠”,有力地支援了太平天囯革命。

“着佃交粮”政策的性质如何?史学界对此曾进行过讨论。在50年代初,罗尔纲先生在《“天朝田亩制度”的实施》一文中认为:实施“着佃交粮”制,“太平天囯就在制度上确定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保护了佃农的所有权”。也有一些研究者认为“着佃交粮”制不符合农民利益,农民在交粮之后,仍向地主交租,再加上其他捐税,反而加重了农民负担。另一些学者则指出:“着佃交粮”制就是在业户被镇压、逃亡,农民抗租斗争高涨的地方产生的,即使农民想交租也找不到业户,更何况农民千百年来就渴望着摆脱沉重的地租负担,他们既然交粮就不肯交租。

从现有史料来看,在实行“着佃交粮”制的地区,农民基本上是只纳粮而不交租。当然,并不排除个别农民向业主交租的情形,但这只是个别现象,不能以偏概全。

“着佃交粮”制是在太平天囯摧毁清朝地方政权,打击地主势力的前提下产生的。如果封建统治秩序不被打乱,没有出现地主被镇压逃亡现象,没有太平天囯政权支持农民的抗租斗争,就不可能出现“着佃交粮”制。

因此,从性质上说,它是对封建地主所有权的破坏。不过,实行“着佃交粮”制并不等于“耕者有其田”,“耕者有其田”是承认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而“着佃交粮”具有过渡性质。

土地所有权表现为两种形式:经济形式即对地租的占有;法律形式即对土地凭证的取得。实行“着佃交粮”制,农民交粮,地租部分归己所有,这在经济上取得了所有权。

在业户不领田凭的地方,如常熟,吴江,太平天囯把田凭发给农民,于是佃农便成了粮户,土地所有权由地主手中转到农民手中,以国家法令保护耕者有其田,实现了农民梦寐以求的愿望。因此,有学者认为:没有太平天囯破坏封建经济关系,就没有“着佃交粮”制,“着佃交粮”制是太平天囯的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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