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权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21:0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16页(340字)

亦称“审计监督权”。

审计机关依法监督各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的财政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是否确实执行国家预算,是否有违法渎职行为的权力。包括审核和监督政府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预决算执行情况、收支情况以及在财政上的不法行为和渎职行为。我国宪法对各级审计机关的权限作出明文规定,国务院的审计机关,有权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全国一切国家行政机关的财政收支和全国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

国务院的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有权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及所属的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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