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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费

书籍:新编社会学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35:17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物资出版社《新编社会学辞典》第488页(568字)

【释文】:

指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因病死亡或伤残,国家按规定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或本人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致残或死亡时,按不同情况领取残疾抚恤费或补助费,或发给亲属抚恤费。另外,我国还规定了对革命军人的抚恤费制度。早在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全国第一次代表大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就先后制定了《红军优待条例》和《红军抚恤条例》;抗日战争时期,先后也制定了一系列优抚法规,新中国成立后,五十年代在总结战时优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和发布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从而使我国优抚工作有了全国性的统一法规。我国新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牺牲病故后,国家发给一次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此外,我国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目前,我国对军人及其家属抚恤优待,主要依据上述条例和法律规定。

随着形势的发展,条例所确定的某些原则及一些条文已不适用。军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都希望尽快制定出一部军人抚恤和优待的专门法律,以便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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