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87页(673字)

简称国家体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部委级机构之一,为国务院主管全国体育工作的职能部门。成立于1949年10月,称体育运动委员会,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组成机构,1954年隶属于国务院。1981年改称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现名为国家体育总局。

主要职责 ①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制定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②指导和推动体育改革,研究制订体育工作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编制体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执行情况。③指导和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体育工作,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开展体育活动。④制定全国性的体育竞赛制度,并指导执行。⑤统一规划全国运动项目的布局,研究和指导优秀运动员队伍的建设和业余训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拟定运动队工资和奖励的政策、标准。⑥开展国际间和与港澳台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⑦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出版、科学研究工作;负责高中等体育教育规划,培训体育干部和专门人才。⑧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体育设施建设布局,制定体育设施、器材装备标准。⑨研究制定体育经济和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归口管理体育市场。⑩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

内设机构 国家体委设12个职能司(厅):办公厅、群众体育司、训练竞赛一司、训练竞赛二司、训练竞赛三司、训练竞赛综合司、对外联络司、科教司、宣传司、计划财务司、人事司、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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