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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书籍:新编社会学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38:10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物资出版社《新编社会学辞典》第513页(1302字)

【释文】:

(1)指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自觉活动。

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觉作出”的外部举动。这里泛指各种法律调整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积极作为和消极作为,按方式分类)、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按其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划分)。

(2)“民事法律行为”的简称。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动。

也称民事行为。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法律行为实现的。

其特征主要有:①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意思表示指当事人为了设定、变更、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志的外部表现。它既要求当事人有以取得某种民事后果为目的的内在意志,也要求通过适当的形式将这种内在意志表现出来,使别人了解。意思表示可采用口头或书面等形式。也可以是默认或从行为推定的。通常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但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须依照法律规定方为有效。②以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特征。有些行为虽有预期目的,但没有产生民事后果;也有些虽产生民事后果,但不是行为人预期的目的,这些都不是法律行为。③行为内容合法。

即行为的目的、动机和方式等都要遵循法律的规定,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有的法学家认为,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也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前者指依照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后者指依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前者指当事人一方为了对方利益实施某项义务时,要求对方承担对等义务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买卖。

后者指当事人一方为了对方利益实施某项义务时,并不要求对方承担对等义务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赠送;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前者指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法律行为即认为成立,如买卖合同。后者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要交付实物或实施劳务,法律行为才认为成立,如货物运输;要因法律行为和不要因法律行为:前者指以财产给付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中,以给付的原因为要素的法律行为,如租债合同,借用合同。后者指单以财产给付为标准的,不以给付原因为要素的法律行为,如票据上的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前者指法律行为的成立无须凭借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如收养。后者指附属于主法律行为的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以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如建立在收养关系上的抚养;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前者指须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中国的经济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而订立。

后者指无须依一定方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公民间的借贷。另外也有人把法律行为概括为如下几种分类:以行为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体法律行为、组织法律行为、职务法律行为(如人大代表法律行为、行政领导法律行为、律师法律行为等)。以法律产生及不同实现渠道为准,分为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守法行为。

以引起不同类别的法律关系为准,分为宪法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经济法法律行为、民法法律行为、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和诉讼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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