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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法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0:50:1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8页(826字)

是为调整有关会计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规范。

我国于1945年公布了第一部《会计师法》。后于1983年12月在台湾修正公布。它是维护会计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该法共6章51条。主要内容有:总则、登录、业务及责任、公会、惩戒及附则等。

具体内容包括:(1)会计师资格的取得,采取考试和认可两种方式。经考试及格或经“考选部”认可,领有会计师证书者,始得为会计师。

并规定判一年以上徒刑者,受禁治产宣告未撤销者,破产宣告未复权者,受撤职停业任用期间未满者等,不能充当会计师。(2)关于“登录”开业的规定。

规定会计师必须向省、市主管机关(财政部或省市财政厅(局)申请登录,方得开业。会计师可单独开业,也可联合开业,但都需设立会计事务所,执行业务。

会计师可以雇用助理人员,但亦有严格的条件限制。(3)执行业务和责任的规定。

业务范围一般为办理会计设计、管理、稽核、清算、鉴定、财务分析,财务报告的查核、签证、充任检查人、清算人、税务案件、工商注册登记的代理人等。(4)关于会计师登录的规定,会计师一经登录,不得充任公务员或公营事业机构的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员。同时规定会计师不得使他人假用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不得以会计师地位在工商业搞不正当竞争,不得在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事件中执行业务,不得接受债权索赔的委托,不得收受规定之外的任何酬金,不得以不正当方法招揽业务等。

(5)会计师应组织会计师公会,不加入公会者,不得执行业务。(6)关于惩戒的规定。

会计师有犯罪行为,逃漏或帮助、鼓唆他人逃漏税捐、为公司财务搞不实的签证,违反法令受行政处分的、违反会计师公会章程者,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申诫、停止执行业务2个月以上,2年以下,除名等惩戒。未取得会计师资格,而擅自执行业务者,处以3000元以下罚金。

受三次以上处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课以罚金。

总的讲,该法对保护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明确职责都规定的较为系统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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