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标准5-财务报表应提供资料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1:07:4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95页(625字)
本标准规定财务报表应提供的资料。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注解和作为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其他报表和说明资料。为使财务报表清晰易懂所必需的重要资料,都应予以列明。应列明企业名称、所属国家、资产负债表日期、财务报表的起讫日期。若非明显可知,应简要说明企业活动性质、企业法律形式和财务报表所用货币名称。
财务报表应反映前期各相应数字。资产负债表应提供:(1)总论。
包括:关于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关于债务所作的担保;退休金办法和退休办法;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指定用于未来资本支出额。(2)长期资产。
应列明:财产、厂房和设备(如土地和建筑物、厂房和设备、其他各类资产、累计折旧等);其他长期资产(包括长期投资、长期应收项目、商誉、专利权和商标以及类似资产、结转的费用支出等)。(3)流动资产。应列明现金,长期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应收项目,存货。(4)长期负债。
应列明抵押借款,信用借款,公司间借款,由联合公司借款。(5)流动负债。
应列明银行借款和透支,长期负债的本期部分,应付项目,其他负债、准备和应付未付费用。
(6)股东股权。应列明股本和其他产权。损益表应列明:(1)销售收入或其他营业收入;(2)折旧;(3)利息收益;(4)投资收益;(5)利息费用;(6)所得税;(7)不平常损失;(8)非常收益;(9)公司间重要交易;(10)净利。本标准对以1977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作为报告期开始日期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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