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存款科目(编码201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37页(701字)
国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
本科目规定:(1)核算企业存在银行的各种专用款项。(2)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如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风险保证金)和工资基金等,自银行结算户转入专项存款户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收到上级拨来的专用拨款(如科技三项费用拨款、挖潜革新改造拨款等),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拨款”科目。
企业向银行借入的各种专用借款及投资借款,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投资借款”科目。
对于某种专用借款,如采取在规定限额内随支随借的方式,应于支用借款时,借(增)记“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按照规定发售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债券收到的价款,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债券”科目。
(3)生产流动资金为各种专项资金临时垫支的款项,包括由生产部门支付的医务福利人员的工资、为专项工程和福利事业部门供应的劳务作业和自制设备,以及专项工程和福利事业部门向生产部门领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都应及时结算清偿,至少每月一次,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专项资金为生产流动资金临时垫支的款项,如由生产车间使用专项物资等,也应按月及时清算,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应按银行名称设置明细帐。采用限额拨款方式拨入的挖潜革新改造拨款,应以拨款限额作为存款,并应单设明细帐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