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66页(197字)
国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除托收承付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材料和供应劳务、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包括本企业建设单位和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收取的款项。按照规定向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和代为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销售专项物资所发生的应收款项,应在“专项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