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商品销售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1:30:4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97页(593字)
商业企业采用“提前付货分期收款”或“先发货延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交易行为。
因为这种销售方式,付货、收款在时间上不一致,又有商业系统内部调拨和对外销售之分,故在会计核算上也有所不同。新的《国营商业会计制度》(1988年7月1日执行)规定:(1)商业系统内部调拨。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调出单位发出商品不作销售,收回货款时再作销售。提前付货使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核算。调入单位在收到分期付款的商品时,也不应作购进,但使用“库存商品”帐户核算,应付货款先反映在“代销商品价款”帐户中,该帐户为代销库存商品的资金来源帐户,月末填列“资金表”时,因代销商品非企业所有,故应以“库存商品”帐户余额,减去“代销商品价款”帐户余额后,填入“资金表”中资金占用方“库存商品”项内。(2)商业系统外销售。
双方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时,销货单位发出分期收款商品,收到商业承兑汇票时即作销售,货款未收情况,反映在“应收票据”结算帐户上。待商业汇票到期,汇票兑现,即应由“应收票据”帐户转入“银行存款”帐户。
购货单位收到分期付款的商品入库,签发商业汇票并承兑交付对方时,作购进。待到期结算,付出货款收回商业承兑汇票,注销“应付票据”帐户。
如采用其他结算方式时,则将上述“应收票据”帐户改为“应收货款”帐户:“应付票据”帐户改为“应付货款”帐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