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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削价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1:53:4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294页(477字)

商业企业对某些呆滞、过时、残损、霉变商品所进行的一次性的降价销售。

商品削价不同于按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规定调低售价。削价须经一定的审批手续。

其损失要视其是否超过原进价等情况,分别进行帐务处理。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在商品实行进行核算的企业,其削价后的售价不低于原进价的,不冲减库存商品价值,销售后,其损失体现在销售毛利中。为削价后的售价低于原进价,则将这部分损失,于批准削价时一次冲减库存商品价值,同时转作财产损失处理,即增(借)记“财产损失”帐户,减(贷)记,库存商品”帐户。实行售价金额核算的企业,商品批准削价时,如新售价不低于原进价,应将其削价金额同时冲减“库存商品”与“进销差价”两个帐户;如低于原进价时,除将原进销差价全部冲减外,其低于原进价部分,作财产损失处理。

上述需要削价处理的商品,在实行进价核算的批发企业需进行加工改制或拆卖零件处理的,其加工费列入加工商品成本。新售价不低于成本的,不调整库存商品价值,销售后,其损失体现在毛利中,即毛利减少。如新售价低于成本,冲减库存商品价值,转作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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