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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2:58:0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09页(482字)

亦称“特种资金”。

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的规定,在国家预算以外单独管理,自收自支的资金。预算外资金,包括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掌管的预算外资金和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掌管的预算外资金两部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掌管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有:(1)各项地方财政附加,如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事附加等;(2)财政集中掌握的企业利润留成,如县办工业企业利润留成等;(3)财政统管的其他预算外资金,如公房租金收入等。

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和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一般包括:(1)劳动生产收入,如学校的生产劳动收入;(2)服务性收入,如科研单位的设计、晒图收入等;(3)专项资金收入,如中小学的杂费收入;(4)租赁收入,如房租收入和礼堂租金收入等;(5)事业收入提成,如科研单位的事业收入提成;(6)其他零星收入,如废品变价收入等。预算外资金应按国家规定使用,必须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在预算会计中,为了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情况,应当设置“预算外收入”帐户;为了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情况,应当设置“预算外支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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