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73页(204字)
税法规定课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是按一定标准从全部课税对象中预先减除不征税的部分,而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则按规定税率征税。规定免征额可以照顾纳税人的最低需要,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免征额与起征点不同之处在于:免征额是固定的,不论课税对象多少,均按扣除免征额后的部分征税;而起征点是对达不到起征点的课税对象免税,课税对象超过起征点后,就要按照课税对象的余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