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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所得税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31:0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75页(774字)

对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

是国家直接参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的一个税种。我国国营企业所创造的社会纯收入,原采取上交利润的形式纳入国家预算统一分配。从1983年起,改为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交纳所得税的办法。国营企业所得税同原来上交利润形式相比,其特点是:(1)用法律形式固定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2)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扩大了企业的财权;(3)由过去的集中缴库改为以独立核算单位缴库。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一切从事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商业、金融、保险、饮食服务、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国营企业,包括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公司、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和团体所属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都要依照规定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联营企业先分配所得的,以投资各方(包括行政、事业及其他单位)为纳税人。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2)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3)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4)独立计算盈亏。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包括(1)生产经营所得,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经营、劳动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纯收益。(2)其他所得,指从联营企业或其他企业分得的利润和取得的股息、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以及营业外收益等。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括营业外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指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营企业所得税目前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企业划分为大中、小类型,分别采用了不同税率。

国营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固定比例税率;国营小型企业则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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