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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税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33:5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82页(506字)

是以盐为征税对象的税。

我国现行盐税的基本特点是:(1)从量定额计税。盐是一种大吨位的物资、品种单纯,因此,盐税以吨为计税单位,规定每吨盐应纳的固定税额,按量计算应纳税款;(2)实行差别税额。

由于盐产区的资源、地理交通等条件的差异,其生产成本、运输费用各不相同,因此,按不同盐种和不同产区规定差别税额;(3)实行一次纳税。国家对盐税实行税源控制,规定盐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后,行销全国,不重复征税。

盐税以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盐的单位为纳税人,包括:(1)经核准直接销售盐的盐场(厂);(2)分配销售盐的运销或收购单位;(3)改变减税免税盐用途的单位;(4)动用储备盐的单位;(5)进口盐的单位。盐税的纳税环节有:(1)盐业生产单位直接销售的盐,由生产单位在出场(厂)销售环节纳税,(2)产盐区的运销单位或收购单位分配销售的盐,由运销或收购单位在分配销售环节纳税;(3)进口盐由进口单位在报关进口时纳税;(4)盐业经销单位或用盐单位将减免税用盐改变用途时应纳的盐税,由经营使用单位在销售时补税;(5)经营国家储备盐的单位,在动用储备盐时,由经营单位按原产区税额交纳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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