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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提单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42:2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02页(381字)

亦称指示式提单。

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轮船公司)签发的、在抬头拦内列明有“指定人”(Order)字样,经抬头人背书后可以转让的一种提单。提单可分为以下几种:(1)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抬头人的提单。经开证行背书后,转让给进口商,凭以提货;(2)以进口商的指定人为抬头人的提单。须经进口商背书后方可提货,银行一般不愿接受这种提单;(3)以托运人的指定人为抬头人的提单。托运人可作空白背书转让,如作成记名背书,则须以银行为被背书人,否则,银行也不予接受;(4)空白抬头(Unto Order)提单。即提单上无收货人名称,只在抬头栏内列明“交指定人”(Unto Order)字样,经托运人(出口商)作成空白背书转让后,提单持有人即有权凭以提货。

因此,这种提单经空白背书后转让给银行,银行即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以银行乐于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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