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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外汇买卖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57:3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32页(604字)

亦称期汇交易,即期外汇买卖的对称。

外汇买卖成交时,双方不立即办理交割,而是按照远期外汇合约中规定的币种、数额、汇率和交割日期,于到期日进行交割的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买卖适用远期汇率,其报价方法分“全额报价法”和“报点数法”两种(参见“远期汇率”)。远期外汇买卖的交割期限,通常有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不等,最长不超过一年。其交割日期有三种形式:(1)确定交割日期。

例如,1988年2月15日签订三个月的远期外汇合约,则确定于同年5月15日为交割日;(2)确定交割月份。只规定某一月份为远期外汇买卖履行交割期限;(3)未确定交割日期。

只约定远期外汇买卖的期限,但未具体规定交割日期,则在约定的期汇期间内任何一天皆可交割。上列(2)、(3)两种形式,由于交割日期并未确定,在履行远期外汇合约时究竟由何方主动提出具体交割日期须在合约中订明,由买方主动提出具体交割日期者,称为买方选择,由卖方主动提出具体交割日期者,称为卖方选择。

当前国际上通常做法是:对客户办理期汇交易,由银行主动授权于客户,即由客户主动选择交割日期;若在外汇银行同业之间进行远期外汇买卖,则采用“买方选择”。经营远期外汇买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因汇率波动而导致的损失,其次是外汇银行为了平衡外汇头寸而进行必要的远期外汇抛补,还有外汇投机者为了利用远期差价谋求巨额利润而进行的外汇投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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