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1288页(530字)
法律委员会于十一月十九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们在这次常委会上提出的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作了两处修改,现汇报如下:
一、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在特殊情况下,外国人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办理签证。”根据有些委员和外事委员会的意见,建议修改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这样作为法律条文,含意比较确定和清楚些。
二、修改稿第二十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社、游行,应当事先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有些委员提出,结社、游行不属于出入境管理的内容,可以不在本法中规定,而由其他的法律规定。同时,修改稿第五条已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因此,建议将这一条删去。
另外,还有一些委员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有的属于具体工作问题,有的可以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